吉林省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会章程
(2011年5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全称为吉林省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会,英文名称为JiLin Association of Biochemistry and Molecular Biology(缩写JLBCMBA)。
本会会标为:
第二条 根据《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省级学会组织细则(试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 本会是由吉林省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及相关学科的教学、科研、开发、生产、应用和管理的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吉林省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省生命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四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和动员广大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及相关学科会员和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倡导“献身、求实、创新、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促进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及相关学科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生命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相结合;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和意见,维护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机关是吉林省民政厅,办事机构挂靠在吉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本会接受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吉林省民政厅的业务主管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吉林大学南校区理科实验楼C区。 邮编:13001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围绕我省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及相关领域开展下列活动:
一、组织开展国内和国际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及相关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生化专家、科技工作者及有关科技团体的联系和协作,进行友好交往;
二、开展继续教育培训,举办不同类型的讲习班、培训班),推广先进的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及相关领域的理论和技术;
三、向社会普及生命科学知识,通过科普宣传、举办技能竞赛、创新大赛等,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促进全民族科学素养的提高;
四、开展生命科学科技咨询服务和科技开发工作,接受政府委托、承担生命科学领域相关科技项目论证、成果鉴定、文献和标准的编审、产品展示与推广、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评审等;
五、编辑、出版、发行生命科学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传播科技信息;
六、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及港澳台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境)外的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七、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八、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生物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生命科学科技成果的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生物技术行业或产业科技进步,全面提升生物技术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九、发现和举荐生命科学科技人才,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生命科学科技工作者;
十、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一、兴办符合学会章程、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
十二、指导并协助各专业及工作委员会及下级学会开展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交纳终身100元会费;
三、会员资格:
(一) 个人会员
1、有一定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及相关学科专业知识,或具有相当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
2、从事生物技术相关科技工作、具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的高级技能人才;
3、获得硕士及硕士学位以上的生物技术相关的科技人员;
4、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毕业,从事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及相关领域的科技管理工作五年以上的科技人员;
5、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及相关领域科技工作的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
(二)团体会员
拥有一定数量的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及相关领域的科技队伍,愿意参加和支持本会活动,并交纳团体会员费;从事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及相关领域的科技研究、生产、设计、教学、应用和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与本会活动建立密切联系,依法成立的有关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个人会员
1、 本人提出入会申请并由本会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
2、 经本会理事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3、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办理入会手续并发给会员证;
二、 团体会员
1、团体单位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
2、经本会理事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3、经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办理入会手续并发给团体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优先参加本会的活动和学术交流、讲座和研讨会;
3、 优先得到本会的有关学术刊物和资料;
4、 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5、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7、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2、依学会章程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2、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 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 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5、 团体会员应从工作和物质方面支持本会活动;
6、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本会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经本会告知仍不改者,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取消会员资格,下次入会重新审批。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费标准依省级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吉林省科协和吉林省民政厅备案后实行;会费使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七条 担任理事会各种职务的会员,因种种原因未进入下届理事会者,可享受学会授予的终身荣誉资格,身体等条件允许并愿意为学会工作的,可兼职各专业委员会工作。
第四章 组织结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会费标准;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代表大会2/3会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完成理事会换届工作。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审批,提前或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任期届满前6个月,应向吉林省科协提出换届申请,经吉林省科协批准后进行筹备。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个月,应向吉林省科协提出召开会议的申请,经吉林省科协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幕后15个工作日内,应将选举结果和章程等文件报吉林省科协备案,并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到吉林省民政厅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学会管理制度;
十、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或理事长、副理事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或理事长、副理事长)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或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热心学会工作,能尽职尽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任何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代行职权。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实体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名誉理事
名誉理事只授予曾任本会常务理事以上职务,学术上有较高成就,有一定威望,对本会工作有过贡献的专家和领导。
名誉理事是永久性荣誉,经理事会通过后授予。
第三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
本会根据学科专业的发展及业务活动的需要,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非法人学术工作机构,组织本专业开展各项学术活动和技术服务。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数人,秘书1人和委员若干人。人数一般为10-30人,成员由有关方面协商、推荐,并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聘任。可以连任,但原则上不超过两届,隔届可再任。
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应由有关方面提出申请,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并出具证明,经民政部门登记,方可进行活动。
第三十八条 挂靠单位应对学会办事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力、物资、经费支持,为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工作保障。挂靠单位对学会负责人中的编制内人员的任免、调动,事先应征求学会常务理事会的意见。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及会费标准
一、会费(个人会费、团体会费)
二、政府资助、挂靠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拨款、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国内外个人、团体和单位的捐赠;
六、其它合法收入;
七、收费标准:理事以上100元/年,团体会员300元/年,新加入会员交纳终身会费100元。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前必须接受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在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动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2011年5月28日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